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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濟會的管治

為共濟理念,人道和主宰服務

共濟會的管治代表共濟會需要的官僚體制,以確保秩序的持續功能和擴展。在等級制度的最高層,是"大憲法" (Grand Constitution) 。除"憲法"外,還有共濟會地標(Landmarks of Freemasonry):一系列"不成文"的法律 ("unwritten" laws"),確保共濟會最重要的信條得以保存。兩者對維護共濟會的價值都是至關重要的,它們都被遵守並被會員認為具有約束力(obeyed and considered binding ) - 從我們組織中的新會員到最高級别的會員。

最高管理機構是第33級别的 "高等議會總檢察官" (Supreme Council of the Sovereign Grand Inspectors General of the 33rd Degree)。在最主要的大總司令(Sovereign Grand Commander) 的主持下,委員會被委託擴大和發展國際聯合共濟會,同時維護和保留大憲法的成員。下圖顯示國際聯合共濟會秩序級别結構簡要說明

國際聯合共濟會最高委員會(Supreme Council of Universal Co-Masonry) 國際聯合共濟會最高委員會是最終共濟會權威 。忠誠的效忠和隱含的順從是由範圍內的所有 機構管轄,委員會與會員組成的,從第一級別 到第三十三級別即最後一層次級別共濟會。因 此,它的職能和特權具有最廣泛和最重要的性 質。

最高委員會的會員是那些為委員會提供特殊服 務的少數會員。憑藉優點和能力,他們已經獲 得治理該秩序的權利。

行政大議會(Grand Council of Administration)
最高委員會下面是行政大議會。實質上,最高 委員會的管理者,大議會的職責是維護,維護 和擴大秩序的時間領域。這包括確保宇宙共同 體所需的所有資產,房產,建築物和其他物品 。大會的成員由普通會員選出。.

會所(Lodges)
在每個會所(Lodges)裡,委員是由普選產生但 分會成員的權力決不能低於另一分會成員的主權。國際聯合共濟會在整個南北美洲都有分會。

會員 (Members)
所有會員必須遵守大憲法(Grand Constitution) 之 秩序規則和條例,最高委員會的法令,以及他 們特定分會的章程。憑藉構成共濟會基礎的兄 弟會原則,國際聯合共濟會歡迎其他共濟會會 員,他們與本會會員一樣,都是為了提升物質 ,提升道德和精神改善的道路上,為了人類進 步而努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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